裁判文书详情

符某丁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作为儋州**灯村委会朝鳌老村的村长,通过村民会议,将朝鳌老村的集体土地“才菊地”发包给他人种植香蕉,需要清理地表。因该土地上有村民符**、曾**种植的桉树林木,符**经与符**协商,以人民币400元购买符**种植的桉树林木,但符**经多次与曾**协商未成。2015年4月19日,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该地砍伐符**、曾**种植的桉树林木。同日,曾**看到自己的林木被砍伐遂报警,符**才停止砍伐。

经儋州**研究所调查,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1.17亩,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8.8219立方米。

案发后,符**已组织村民在砍伐林木处补种上桉树苗。2015年7月24日,符**到儋州市公安局大成派出所投案。曾岳*对符**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儋州**员会的证明、大成**委会朝鳌老村经济合作社的通知及花名册、和解协议书,证人符**、蔡*强、符**、符某盘、符**的证言,被害人曾**的陈述,技术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任意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8.82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符**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符**组织村民采取补种树苗的补救措施,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符**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符*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