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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被**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昌吉市林业局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辖区内农场主李某某办理了农场转让手续,之后又与北部荒漠站重新签订了471.5亩林地承包合同。此后,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批准,连续多年擅自在原有林地的周边开垦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国有天然灌木林地面积为92.8亩,占用林地属于防护林,造成的损失为185600元,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昌吉市财政局缴纳赔偿款185600.0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常驻人口信息表,《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李某某农场转让合同,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合同复印件,林权登记表复印件,申请书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李某某家庭农场示意图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证人刘某某、牛某某、柴某某的证言,新疆**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缴款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占用林地92.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向昌吉市财政局缴纳赔偿款185600.01元,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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