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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3年12月23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3)汉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400元。2005年6月22日,西安**民法院作出(2005)雁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16日,本作出(2008)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该犯再次交付执行。2011年11月30日经陕西**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渭**狱于2015年6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30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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