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柳城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邓*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邓*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广西壮**人民法院(2015)柳城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