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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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