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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分别发还被害人;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中**银行灵通卡一张、中**银行储蓄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借记卡一张,予以存档。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9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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