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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孟**于2013年3月申办华**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5000余元,经华**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孟**于2013年3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8000余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孟**于2013年7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15000余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被告人孟**于2013年4月申办中**银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206000余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曹*的证言,中**银行、交**行、中**行、华**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资料、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账户结清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积极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孟**退赔人民币十三万九千二百九十六元八角八分,发还华夏**限公司人民币五千四百八十三元,发还交通**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八千零五十元四角八分,发还中信银行人民币十一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元四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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