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等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俞**、董**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俞**、董*于2015年4月底到北京后,伙同他人实施以租赁为名骗取他人机动车的活动,同年5月2日20时许,由被告人俞**出面,在北京市西城区积水潭医院附近的光泽胡同路边,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的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经鉴定,该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俞**于同年5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董*、朱**分别于同年5月9日、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轿车未起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董*的证言,爱×1(北京**责任公司出具的订单银行卡查询结果、后台管理信息截图及车辆定位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北京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分别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起赃经过、物证照片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武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回执,被告人俞**、董*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俞**、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俞**在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能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武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宣告的缓刑。四、被告人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在案扣押款项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周*;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款项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周*,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负责处理;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TCL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负责处理。六、责令被告人朱**、俞**、董*退赔人民币六万八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周*。

二审请求情况

董*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已经中止犯罪,没有再参与犯罪。

原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董*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董*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已经中止犯罪,没有再参与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俞**及上诉人董*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董*的证言、书证证明,董*与朱**、俞**在来京前进行了预谋,三人商定由俞**出面租车,将车卖掉得钱后三人伙分,后俞**租车的行为是在三人经预谋形成的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董*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其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同原审被告人朱**、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董*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俞**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朱**、俞**、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处理及责令退赔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原审判决书中“被告人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表述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董*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