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1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1于2013年7月向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6222280014581463),截至2015年4月,使用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0953.9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单×1于2015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银行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银行业务凭证;证人刘*的证言,被告人单**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偿还全部欠款,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浦发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