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李**在本市丰台区财富西环25A12室内,冒充北京市**程有限公司名义,谎称能够将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原)旧厂房拆迁工程分包给丁*,与丁*签订拆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骗取被害人丁*、唐*、朱*、岳×1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70000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获。期间,被告人李**退还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丁*、唐*、朱*、岳×1陈述,证人李*、石*、岳**、阮*、毛×证言,拆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股东会议决议、收条、银行客户回单(凭证)、账户查询清单、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书证为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其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7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护人意见为,本案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李**存在虚构项目的情况,被告人私刻公章构成的是民事欺诈行为,钱款的去向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将涉案钱款用于还债只有李*的证言证明,案发前被告人李**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因此被告人李**的行为应为民事欺诈,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李**在北京市丰台区财富西环25A12室内,冒充北京市**程有限公司名义,谎称能够将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原)旧厂房拆迁工程分包给丁*,与丁*签订拆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骗取被害人丁*、唐*、朱*、岳×1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70000元。2013年8月被告人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0000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获,后被告人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

此项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陈述:2013年4月份,李**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有个拆迁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是大高力庄旧厂房改造工程,想把这个工程发包给我干,让我交15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我说没有那么多钱,干不了。他就让我多找几个人合伙承包。于是我就找到朋友朱*,把这个事跟他说了。朱*说他手里也没有那么多钱,但可以找人出资。于是朱*就介绍了唐*及岳×1,我们四人共出资87万元,其中我出了1万元,朱*出资3万元,唐*出资53万元,岳×1出资30万元。在5月中旬,我和朱*、唐*一起同李**到通州梨园镇看拆迁的地方,到大高力村后,李**指着一片旧厂房说,这片30万平米我们全包下来了,给我们四、五万平米。当时我们感觉挺好,就答应了。5月22日上午我和朱*、唐*到丰台**环大厦25A12李**的办公室,和自称李*的李*签订了拆迁通州梨园镇旧厂房的合同,李**从办公桌里拿出一枚章交给李*,李*在合同上盖了章并签了字。具体他们是谁起草制定的我不知道,合同已经是写好的,合同章是北京市**有限公司的章。当时约定6月3日进场施工,后来一直没有进场。李**老是推脱,找各种理由。我们看进不了场,就找李**要求退钱,在8月初李**给我们退了11万元。9月底我们到通州梨园看时,发现那片都拆完了。

我们在给李**50万元之后,同他讲等进场之后将余下的100万元再给他们,李**他们没有同意,他说这事同李*也讲了,他也不同意。最后李**同李*商量后李**告诉我,要交100万元,但我们确实没有那么多,只能交给他们80万元。在给完李**80万元之后,他又要7万元并告诉我,等进场后一次性交清150万元余款。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丁*辨认出李*是与被害人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人。

2、被害人唐*陈述:2013年4月底,丁*给我打电话,说他认识一个叫李**的,这个人已经接了个拆迁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是个旧厂房的拆除工程,而且李**与大甲方已经签订了拆迁合同,他现在资金不足问我想不想和他一起从李**手里接这个工程。我说可以一起合作。这样在2013年5月初,丁*约了我一起到通州区梨园镇大高力村工程所在地去见李**,同李**见面后,李**就带我们去了工地。工地是一片旧厂房,李**说美国的一个公司要在此处投资,建一个科技园,所以这片地区的厂房就要先进行拆除,总计是30万平米,他是同一个叫李*的人一起合作,利用北京百**有限公司的资质,共同承包的,他负责工地管理,李*负责跑关系。李**说如果我们想接这个工程,他们可以给我们4万平米,但要先交保证金,是150万元,让我们把钱准备好,等工地开工的时候,让我们拿钱签合同。我说工程肯定要接,但现在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要回去筹钱。过了几天,李**给我打电话,说他陪领导吃饭说工程的事,带的钱不够,让我先给他卡里打2万元。当时因为想着从他手里接工程,也就没多想,我就往他的银行卡上打了2万元。几天后,我给李**打电话问工程怎么样了,李**就让我到他的公司去找他,这样我就和丁*还有我姐夫朱*一起到丰台区菜户营财富西环大厦。到了以后,我给李**打电话问他去哪个房间,李**没让我们上楼,让我赶紧准备30万元,先把领导的好处费给垫上。这样我总计凑了30万现金。之后李**下楼将现金拿走,让我们先回去,到时候给我们打电话签合同,开财务票,他先把领导送走,于是我们就走了,2013年5月22日上午,李**打电话让我们过去签合同,说有多少钱先拿多少。这样我和丁*几个人一起去了李**的办公地。当时李**的办公室还有一个男的,李**介绍说这个男子就是李总李*。李*拿出一份《拆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李*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北京市**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之后丁*在协议上签了字。我让李**给我们开一张财务票,李**说财务出差了,以后再给我们开。当天下午,我们和李**一起去了财富西路大厦边上的农行,我从银行取了一部分,加上丁*拿的一部分现金,共计17万元,交给了李**,李**直接将现金存到农行了。协议约定2013年6月3日进场拆迁,李**让我们回去等电话。过了两天,李**给我打电话,让我们把剩下的保证金补齐,我说没那么多钱了,要不就不干了。李**就说让我们补齐80万元,剩下的钱他去和李总说说,等进场之后再让我们交。于是我们又凑了30万元,这30万元是朱*找了一个叫岳**的出的,也算岳**同我们合伙了。我们将这30万元直接转账给了李**。此后,李**又以百扬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需要费用为名从我们这里拿走8万元。到了2013年6月3日,进场的时间到了,李**没让我们进场,说梨园镇政府因为发包这个工程的事出了点儿麻烦,领导的意思是先等等,这样我们也就答应了,但让李**给我们打了一张收条,说明我们已经交了钱了。此后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进场时间,一直到现在。期间,我们就找李**让他退钱,李**没办法,就退了我们11万元。之后我们又去了一趟通州梨园,发现那片厂房已经都拆了。我们觉得被骗了,于是就去李**的办公室找他,让他赶紧退钱,他说没钱,于是我们就报案了。87万元里有我53万元,有丁*1万元,有岳**30万元,有朱*3万元。案发后,李**退还我人民币5万元。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唐*辨认出李*是与被害人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人;被害人唐*在2014年1月27日辨认出通州区大高力庄村村北一空地,是李**等人要承包给其的拆迁工程的具体地点,该地点现在已是空地,已拆迁完毕。

3、被害人朱*陈述:2013年4月底,我听丁*讲,说他认识一个叫李**的,这个人已经接了个拆迁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是个旧厂房的拆除工程,而且李**与大甲方已经签订了拆迁合同,他现在资金不足问我想不想和他一起从李**手里接这个工程。我说如果工程没问题,可以一起合作,我可以出钱,到时候挣了大家一起分。后我又告诉了唐*,他也想干。这样在2013年5月初,丁*约了我们一起到通州区梨园镇大高力村工程所在地去见李**,同李**见面后,李**就带我们去了工地。工地是一片旧厂房,李**说美国的一个公司要在此处投资,建一个科技园,所以这片地区的厂房就要先进行拆除,总计是30万平米,他是同一个叫李*的人一起合作,利用北京百**有限公司的资质,共同承包的,他负责工地管理,李*负责跑关系。李**说如果我们想接这个工程,他们可以给我们4万平米,但要先交保证金,是150万元,让我们把钱准备好,等工地开工的时候,让我们拿钱签合同。我们说工程肯定要接,但现在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要回去筹钱,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后我们又找的老乡岳×1一块。我交了3万元,其中1万元是汇到李**的卡上,2万元与岳×1一起汇的一共32万元,其中有我2万元。2013年5月22日上午,李**打电话让我们过去签合同,说有多少钱先拿多少。这样我和丁*、唐*一起去了李**的办公地。当时李**的办公室还有一个男的,李**介绍说这个男子就是李总李*。李*讲他有关系拿的这个工程,保证6月3日入场。李*拿出一份《拆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李*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北京市**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之后丁*在协议上签了字。签订协议后,我们就离开了。协议约定2013年6月3日进场拆迁,李**让我们回去等电话。到了2013年6月3日,进场时间到了,李**没让我们进场,说梨园镇政府因为发包这个工程的事出了点儿麻烦,领导的意思是先等等,这样我们也就答应了,但让李**给我们打了一张收条,说明我们已经交了钱了。此后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进场时间,一直到现在。期间,我们就找李**让他退钱,李**没办法,就退了我们11万元。之后我们又去了一趟通州梨园,发现那片厂房已经都拆了。我们觉得被骗了,于是就去李**的办公室找他,让他赶紧退钱,他说没钱,于是我们就报案。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辨认出李*是与被害人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人。

4、被害人岳**陈述:我知道丁*与李**签订合同的事,就是梨园的那个工程,我们去看过,具体工程名字记不清了。是朱*跟我说投资的事情,说梨园的工程过几天就能拆了,让我拿点钱,我出了32万元,汇到李**的农行账户,之后我还出了2万元,也是转汇的,唐**、五十万元,丁*投的少,朱*大概投了2万元,具体数额不清楚。我没看见合同,我们要钱的时候,李**老说工程快下来了,让我们等着,但到工程都拆完了,也没让我们干,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后来李**退我11万元。

5、证人李**言:2013年5月份,徐才望给我提供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旧厂房拆迁的信息,并且让我找人看看能不能把这个工程拿下来,这样我就开始找朋友联系这个工程,后来通过朋友了解,这个工程是真实的,我和李**、石*也到现场考察了。当时梨园镇政府的领导也把我们的资质拿走了。因为这个项目要招投标,这样我们通过朋友找到一家中标单位,这样我们就找到这家单位,和他们谈是否能分包给我们部分工程。当时他们单位让我们缴纳每平米25元的物资费和施工安全保证金共300万元,并且让我们进场后交齐。当天我们就缴纳了50万元的定金。这样我们就回去一方面准备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我们三人起草了股份合作协议书,然后按股东协议规定开始筹备。当时我们也没有这么多钱接手这个工程,我们也是要把这个项目再分包给别的公司,这样李**就找来了一个叫丁*的人,说他有实力接手5万平米的拆迁活,这样李**和丁*就一起找到我谈分包一事,我给丁*介绍了一下这个项目,并且签订了分包合作协议。我还让丁*准备150万元定金,让他把钱打到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我个人的账户上,过了几天李**找到我说丁*准备不了150万元,只有50万元现在已经打了他的账上,其余的钱丁*再回去准备,我告诉李**如果钱不能到位就把钱退给他们,合同也就终止了,当时李**答应我说钱如果到不了就退给他们。过了几天李**跟我说丁*要和我见面谈谈,于是我和丁*一见面,他就问我项目的进展情况,当时我告诉他还要等一段时间,后来丁*的老乡给我打电话,问我项目的情况,我就告诉他钱没有打到我指定的账户上,我不认可。并且让他向李**要钱。我也告诉了李**让他把钱退给他们,然后让李**把我签订的合同销毁。后来李**告诉我他已经把事情解决好了,合同也销毁了,再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听李**说收了丁*87万元,这87万元没有用于交给李**保证金,87万元钱我听李**说他还债了,李**跟我讲他在老家银行贷款50万元,87万元中的50万元用于还银行贷款了,因为李**还欠董**母亲25万元,其中25万元他应该还给董**的母亲了,剩下的钱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用过丁*等人的87万元。李**给过我5万元钱,我给他付了在保定望都的房租。我没有带丁*、唐*等人去过拆迁地点,都是李**带着去的。给李**的钱是我们在2013年6月4日给的,具体李**、石*怎么取的钱我不知道,在交钱的时候给的李**是50万元。2014年夏天,李**将钱退了回来,当时我没有在场,我在保定,具体给的谁我不知道。现在还有多少钱没有退还给丁*等人我不清楚,都是李**办的他清楚。给李**的50万元保证金,石*出了42万元,李**出了8万元。一共是50万元,在建国门外附近一个办公楼将钱交给李**,实际上我和李**、石*三个人也没去过李**说的中标的工程地点,具体地点我们也不清楚,就知道在通州区梨园镇。

6、证人石×证言: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当时朋友李*、李**找到我说在通州区梨园镇有个旧厂房拆迁工程,想找我一起合作,当时我就同意了,当时我们三个人商量好我和李**一起投资,然后由李*去联系工程,挣钱以后利润我们三个人各拿三分之一,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李*跟我说梨园镇的工程是岳**牵线搭桥的,岳**认识一个叫李**的人,李**的公司在梨园镇已经中标拆迁工程,后来通过岳**我们三个人见到李**,李**说他的公司已经中标通州区梨园镇的拆迁工程,可以将工程承包给我们干,我们三个人主动和李**提出来给李**50万元保证金,是为了将工程拿下来,后来我出资30万元,李**出资20万元,李**的20万元中有12万元是我借给他的,后来李**将钱还给我了,我们将50万元现金给了李**,当时李**给我们打了50万元的收条,当时我和李*、李**三人签了协议,是手写的股东会议,当时李**也没说工程具体什么时间开工,就是说马上要开工了,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后来我问过李*,他一直让我等通知。我听他们俩说过,这么大的工程,我们也干不了,可以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别人干,但是他们俩转没转包我也不清楚。后来李**找到我们说不和我们捣乱了,所以李**将50万元退给我们了,现在这50万元都在我这里,这50万元我出了30万元,李**出了20万元,但是李**还欠我大约20万元,李**说这20万元就还给我了,所以这50万元保证金都在我这里。

7、证人岳×2证言:2013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就记不清,我朋友李*跟我说他想承包通州区梨园镇的一些拆迁工程,正在找关系运作,我听了后,我说你找关系办不成这件事,我说我认识一个朋友叫李**,他的公司已经中标通州区梨园镇的部分拆迁工程,如果你想承包,我可以作为中间人联系李**,分包给你一部分,当是李*也同意了,后来我带着李*、李**、石*见到李**,李**说他的公司已经中标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汽配城拆迁工程,他也同意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李**等人,后来李*、李**、石*三个人想拿到这个工程,为了表示诚意提出向交给李**50万元保证金,后来由我作为中间人,李*三个人给了李**50万元的保证金,是现金,当时李**给他们三个人打了一个收条,我作为中间人在上面签了字,后来李**和我讲由于政府拆迁款没有到位,工程不能施工,等拆迁赔偿款到位了才可以施工,让我等消息,到现在都没有开工。

8、证人阮**:我的工作单位是北京市**程有限公司。我大约是2003年到的这家公司。我的职务是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拆除现场的全面工作。北京市**程有限公司,公司是2000年10月份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毛**,办公地址是公益西桥玺萌公馆6号楼1门102室。注册地址:门头沟**会办公楼三层2室,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经营范围承担建筑拆除工程,家居装饰及设计。

我知道通州区大高力拆除工程项目。通州区大高力村非住宅项目,开始是我谈下来的,在2012年我以我公司百扬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通州**中心谈定大高力村非住宅拆除项目,由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我公司中标。2013年6月份,我公司与储备中心签订拆除合同。后来在2013年8月份,储备中心、张家湾镇政府、通州**发公司找到我,说让我退场,并赔偿我公司每平米28元,这样我公司就退场了。我公司与储备中心签订拆除合同后没有将该项目转包给其他公司,我公司大概2013年9月份退场的,当时退场后我公司与张湾镇政府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就是关于退场,但现在协议没有在我手里,应该在镇政府。具体有没有存留我就不清楚了。李**这个人我不清楚,但我听我公司法人代表毛**说,他认识这个人,听说曾经与我们公司谈过相关拆除工程的事,但具体我不清楚,应该他是挂靠到我们公司的,因为李**曾从我公司拿走了一份公司的资质。李**是以通过梨园镇宋庄铸造厂拆除项目的名义领取的相关资质。

9、证人毛×证言:我在北京市**程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兼经理。单位经营范围承担建筑拆除工程、家居装饰及设计等。单位办公地址在丰台区玺萌公馆6号楼102号。公司是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二级资质。注册资金500万元。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发地支行。我公司没有承包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原)旧厂房拆除工程。李**、李*、石*都不是我公司员工。李*、石*这二人我不认识,李**我认识他,他曾经给我们干过拆除工程。他在2013年5月27日从我公司拿走一份公司资质,说是去谈通州**铸造厂的拆除工程。我公司没有委托李**去承包通州**铸造厂的拆除工程,我公司没有委托他们三人承包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原)旧厂房拆除工程进行拆除,李**没有权利同他人以我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拆除合同。李**以前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施工,但不是他本人,具体他和谁挂靠的我记不起来了。近二、三年他都没有挂靠了。李**可以用我公司的资质对外洽谈业务,但不能代表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我公司承包张湾镇的拆除工程和梨园镇的不是同一个项目,而且张湾镇的项目在2013年9月份我们双方已经解除拆除协议,我公司没有在施工。

10、北京市**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证实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证实检材上的“北京市**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2、被害人丁*提供的拆迁工程合作施工协议证实李**、李*以北京市**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丁*签订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原)旧厂房拆迁工程协议的具体情况。

13、被害人丁*提供的收条证实被告人李**于2013年5月29日书写收到唐**拾柒万元整,用于通州区梨园镇旧厂房拆迁合作协议工程保证金,收款单位北京**公司,收款人李**的收条的情况。

14、被害人丁*提供的中国**户回单、中**银行凭证证实被害人唐*、岳×1取款及转账给被告人李**的情况。

15、中国农**岗支行提供的账户查询清单证实被告人李**的账号为×××的银行帐户2013年5月23日现存人民币17万元,2013年5月27日转存人民币30万元,2013年6月5日转存人民币2万元,2013年6月5日转存人民币5万元;并显示李**该账户收入和支出情况。

16、拆迁工程合作协议书证实2013年6月5日李*、石*、李**签订关于通州区梨园镇旧厂区(部分)拆迁工程的合作协议的情况。

17、收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4日李**收到李*同志拆迁物资费预付款伍**人民币(通州**厂房拆迁)的情况。

18、2014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联系李**,李**答复确实收了李*等人50万保证金,并称其还没有中标通州区梨园镇拆迁工程,关于梨园镇的拆迁工程正在与梨园镇政府接洽中;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联系李**,李**称李*、李**、石×交给其50万保证金已退还三人,这件事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已不愿帮助三人承揽通州区梨园镇部分拆迁工程。

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的身份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李**的到案情况。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与被告人李**的供述在基本事实及情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该起合同诈骗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提出已归还被害人一方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但未向本庭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的行为系民事欺诈,经查,被告人李**在没有实际工程的前提下,使用假印章与被害人一方签订合同,向被害人一方发包工程,骗取被害人的保证金后,将被害人交付其的绝大部分保证金用于其他用途,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还人民币七十一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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