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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于2013年1月向×有限**兴支行网点申领信用卡(卡*×××),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576374.21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严**于2015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严**供述与辩解、证人尤×的证言、客户严**办理臻信卡(信用卡)的情况说明、严**×银行臻信卡申请表、被告人严**申领信用卡相关资料、严**臻信卡交易流水、催收历史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建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六千三百七十四元二角一分,发还**北京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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