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被告人董**领一张广**银行信用卡(卡*×××),后持该卡在通州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2月1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917.56元。期间,广发**卡中心多次对董**收且超过三个月,董*未还款。被告人董*于2015年3月16日被民警抓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董*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对其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现在仍然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被告人董**领广**行信用卡(卡*×××),后持该卡在通州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2月1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917.56元。自2014年6月最后一次还款后,经多次催收,董*一直未还款。后银行于2015年3月16日报案,董*当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证言证明:广**行委托其公司通知、提醒欠款人还款,并可行使报案权利。董*2014年6月最后一次还款,此后一直延滞拖欠,后经多次通过电话、信函方式催收,至2015年3月16日报案,董*一直没有还款。

2、被告人董*供述证明:其申领广**行信用卡(卡*×××)后持该卡在通州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后无力还款,最后一次还款是2014年6月份。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因没有还款能力未还款,于2015年3月16日被民警抓获。

3、广**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历史账单、对账单、催收记录等证明:被告人董**领广**行信用卡后使用、还款、被银行催收无力还款、欠款数额等情况。

4、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董×持涉案信用卡消费的部分场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董*到案等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信用卡被扣押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董*的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曾被判刑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向广**行继续退赔赃款。

三、已扣押广发信用卡一张,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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