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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被投入到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孟**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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