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林*使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卡号为62×××82的中国**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一张,之后持卡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刷卡套取现金、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10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0460.74元,利息及费用人民币74144.92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林*超过规定期限拒不还款。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的证言,信用卡申办材料、信用卡透支明细、催款记录、个体工商户情况查询卡、情况说明、民**行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透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林*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退赔中**银行人民币11046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