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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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