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2000)沈*初字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辽宁**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以(2002)辽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2006年1月4日本院(2006)铁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09年11月17日本院(2009)铁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2年11月7日本院(2012)铁刑执字第0072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