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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