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铁银刑初字0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2014年2月27日本院以92014)铁审刑执字第001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