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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超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超伙同张**(已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8日15时许,在河北省石家庄**车贸易有限公司内,以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冒充贾某某,以租赁汽车的名义,骗走一台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第八代轿车(车号为冀AYN137,价值人民币12.73万元),后二人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现未能追回。

被告人齐**于2015年5月3日17时40分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小区C21栋3单元307室好兄弟汽车租赁公司内,用假身份证、驾驶证冒充李*,以租赁汽车的名义骗走一台深灰色迈腾轿车(车号为吉A2U057,价值人民币16万元),后齐**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销售至沈阳。该车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邵某某陈述,证人张**、贾某某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汽车租赁合同、齐*超冒充李*租车时使用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吉A2U057号车辆行驶证及登记注册信息、冀AYN137号车辆行驶证及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刑事拘留证、贾某某真实身份证、驾驶证照片、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款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齐*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八万七千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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