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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末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的户口复印件、虚假的工资卡作担保,分三次从赵某某处骗取现金合计人民币180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末,被告人李**用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担保,从被害人赵某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2分。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的同事王某某、战友李**(小名李大成)通过被告人分别从被害人处借款3万元、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3分,被告人用虚假的工资卡作担保。2014年6、7月份,王某某、李**将从被害人处所借的本金及利息交给被告人,其中王某某交付39000元、李**交付65000元,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将王某某和李**的欠条拿回来还给二人,二人将欠条撕毁。经被害人同意,被告人将王某某和李**归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占用。后经被害人多次索要欠款,被告人将其名下的奇瑞牌瑞虎车作价65000元,一份购房合同权利人为韩*,现由被告人岳父韩**居住,抵押给被害人。案发前,被告人偿还被害人欠款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第一次从赵某某处借钱是2012

年年末的时候,当时我家还在商贸城三楼开童装店,需要钱进货,我跟我媳妇韩*甲和赵某某说我们家进货需要钱,从赵某某处借10万元钱,赵某某说利息是一年2分利,她说需要押东西在她那,我和韩*甲就把我老丈人韩**在伟业名城房子的黄皮购房合同抵押在赵某某那了。我和韩*甲在前**三小学附近赵某某的家中给赵某某出的12万元欠条,她把10万元钱给我了。第二次大约是2013年秋天的时候,我同事王某某跟我说他要借3万元钱还贷款,我就把这事跟赵某某说了,赵某某说月利3分,当时在商贸城我家童装店赵某某把3万元钱借给王某某的,用王某某的工资卡做的抵押,具体是哪个银行的银行卡我就不记得了,王某某给赵某某出的欠条,我担保的。第三次大约是2013年秋天的时候,距离第二次也就几天的时间,我战友李某某,小名李**,他跟我说买房子差5万元钱,我把这事就跟赵某某说了,赵某某说是月利3分,当时是我和李**去的赵某某家,在她家李**给赵某某出的5万元欠条,我担保的,当时用我媳妇韩*甲的蒙古艾里乡重新村的土地使用证做的抵押。到2014年6、7月份的时候,李**和王某某先后把从赵某某处借的钱就都给我了。当时李**给了我65000元,王某某给了我40000元,这40000元钱有9000元是利息钱,之前他还欠我1000多元钱,所以才给我40000元。他们俩把钱给我之后我就跟赵某某说了,当时我是打电话跟赵某某说的,我说我还需要钱,我先用几个月,赵某某也没说具体利息是多少,她也同意借给我用了。我就从赵某某处把李**和王某某的欠条拿回来了,我把他俩的欠条都还给王某某和李**了,他俩当时就把欠条给撕了,过了几天赵某某就来找我了,说让我给她重新出条。我就到她家去了,在她家我给赵某某出的235000元钱的欠条,过了几天赵某某就朝我要钱,我就把我的奇瑞牌瑞虎车给她开去,她当时说我啥时候还她钱她啥时候把车给我,之后赵某某就朝我要我位于开发区的假日新都小区B栋3单元602室的房子,我说我这房子是贷款买的,我跟她说让她把贷款还上之后,让她卖了能还多少是多少,因为我的房子过不了户她就没干。之后赵某某就朝我要我家的购房合同,当时我家购房合同在别人那抵押呢,我也没招了,我就在外面做了个假的购房合同给她送去了,过了几天我又和赵某某签的协议,我好我媳妇韩*甲一起在赵某某家里签的协议。协议内容是我欠她本息一共是24.7万元钱,我的车抵押给她作价6.5万元,假日新都小区的房子作价16.5万元,还有1.7万元是用我老丈人韩**的房子做担保,购房合同是韩*的名字。在这之前赵某某把我父亲李**的土地承包使用证,直补折都要去了。*某某和谭*一起到我家找我要钱,这是2014年8月份之后的事了。我当时跟赵某某说我让她等等,我把谭*的钱还上我就把这房子给你了,当时我已经把假日新都的假合同给赵某某了。在说这话之前,已经把真的购房合同给谭*了,已经在谭*那作抵押了。我当时没有全部偿还赵某某借款的能力,但是能偿还一部分。因为我在达里巴乡西南屯有个鱼池,我就以为在冬天的时候能打渔卖点钱,所以我才说能还赵某某一部分借款的。鱼池是我和我连襟邹**投资的,一共投资5、6万快钱,邹**先拿5万元钱,之后买鱼苗之类的零散花销我算是投了1万来块钱。我俩之间也没有协议。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报案,我被骗了18万元,是分

3次骗的,是一个叫李**的,他用一个假的购房合同骗的我。第一次是2012年年末还有10多天到2013年元旦的时候,李**的媳妇韩*甲找到我说要朝我借10万元,要还她的货款钱。当天上午就到我租住的前郭县农业监察局家属楼那了,李**和他媳妇韩*甲一起去的,到我家要借10万元,利息一年2万元。李**说用他在假日新都小区的房子和他的奇瑞汽车作抵押,还把假日新都小区B栋3单元602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押到我这了。但是奇瑞汽车让李**开走了,欠条用身份证复印件的A4纸背面写的,当时李**和韩*甲都签字了。第二次2013年3月10日,李**的父亲有病了,要借5万元,按月利3分算,花一个月给一个月利息,说两个月就能还我,李**说用他老丈人韩**在蒙古艾里乡重字井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地的直补折,还有借钱的李**在蒙古艾里乡重字井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地的直补折作抵押,但是土地承包证上写的是李**的名字,当时李**给我的时候我也没细看,欠条上签字是李**和李**,还把李**户口本复印件留给我了,我把5万元钱交给李**,现在记不清李**和李**当时谁签的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了。第三次是2013年4月10日,李**领一个叫王某某的到我家,说王某某是他同事,要借钱买楼,借3万元,跟我说月利3分,楼房下来就能贷款,能把我的钱还我,用王某某的工资卡作抵押,工资卡是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他们俩也给我写借据,在借据上签字了,我把3万元给吗李**了。到2014年元旦以后,我就连续找李**要钱。到2014年7月4日的时候,李**跟我说要重新签协议书,我和李**在我家签的字,在签协议之前李**就把之前三次的欠条都要回去了,协议内容是李**欠我本息合计24.7万元,用他的奇瑞轿车作价6.5万元,假日新都B栋3单元602室住宅作价16.5万元,合计23万元,两项财产交付给我抵偿债务,轿车和住宅都是贷款所购,车辆有违章罚款,房屋欠物业费及取暖费。贷款由李**自己偿还,违章罚款在2014年4月18日之前由李**负责,房屋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物业费由李**负责,李**无条件协助我办理过户登记,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负责,还欠我的1.7万元钱,李**用其母亲的房屋提供担保,待1.7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还清,两项财产办理过户后,解除李**母亲房屋抵押。我们双方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签协议之前2014年5月31日的时候,李**就把他在假日新都小区的房屋钥匙给我了,我就贴往出出租、出售了。2014年10月24日,我跟一个叫谭*的男子在李**家门口碰到了,谭*说李**已经把这个房子押给他了,我就拿李**抵押给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小区售楼处去了,工作人员看了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说这个是假的,我才知道被他骗了。李**到现在还给我一共是13000元,第一次还给我3000元,2015年2月份,第二次还给我1000元,是2015年3月份给我的,剩下的那几次我记不清了,当时李**跟我说他家开饭店,每月都能还给我点钱,他说每个月最低能给我4000元,每个月都是分着给我钱,没有一次是满4000元钱的时候。我每次收他的钱都给他出收条了。

3.证人韩**证实:2012年年末,我在前郭县商贸城卖童

装时欠7万元货款,我和李某某就向赵某某抬钱,跟赵某某说抬10万元钱,利息是2分,就花1年,还钱时还赵某某12万元钱。当时赵某某跟我们要东西作抵押,我把我妈妈房子的黄皮合同拿去抵押,合同上面的名字是我妹妹韩*的。这栋房子是伟业名城的,地址是2号楼3单元202室,面积58平左右。2013年的时候,我丈夫李某某的战友李**要买房子钱不够交首付,问我和李某某能不能抬到钱,我们就问赵某某能不能抬钱,赵某某说抬钱可以,但得有东西作抵押,李**家里挺困难的,没有东西作抵押,我们私下个人关系比较好,我和李某某研究后,就把我父亲韩**和我公公李**的土地使用证拿来,借李**放到赵某某那作抵押,赵某某给李**拿出5万元钱,利息是3分,时间为1年。前期的事情是我和李某某牵头介绍的,后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李某某的同事王某某要还贷款没有钱,就问李某某能不能抬到钱,李某某回来后就问我,我让李某某问问赵某某,后来赵某某为了这件事来到前郭县商贸城我的服装店,赵某某抬给王某某3万元钱,利息应该是3分,用什么东西做抵押的我也不知道。2014年7、8月份,李**和王某某的本金和利息还赵某某的时候,把钱送到我这,当时我们手头比较紧,李**给赵某某的6.5万元,王某某给赵某某的4万元钱,共计10.5万元钱,我们把这10.5万元钱给花了,花完后,赵某某就知道这件事,我和李某某找赵某某说这件事,说这钱我们不白花,李**和王某某在你这怎么抬钱的,利息怎么花的,我们就按照他们的方式还你钱,当时赵某某同意了,我们给赵某某出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一个月左右,赵某某来我家说你们欠我的钱太多了,把你家的房子和车放我这,什么时候钱还完了,我把房子和车还给你,当时我们也同意了,我和李某某就把我家在假日新都B栋3单元602室的房子钥匙和我家的奇瑞瑞虎车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向我们要我家房子的房照,我们跟赵某某解释说,我们在外边欠谭*的钱,现在房照在谭*手中作抵押。赵某某说不行,房照必须给她,李某某找谭*要房照,第二天房照就要回来,给赵某某了,又过了一段时间,赵某某来我家,说要把房子过到她名下,我们到松原市倪窑市场对面的公证处公证,因为过户需要花过户费,我们没钱,赵某某也不出,过户没有过成。我们欠谭*,也欠赵某某的钱,赵某某不愿意出过户费,谭*愿意出,我们把房子给谭*了,谭*把我家在假日新都的房子卖给其他人,期间涉及的费用都由谭*出,在过户的时候,谭*找我和李某某签字,我就问李某某,咱家的房照不是在赵某某那吗?没有房照你怎么跟谭*过户,李某某跟我说你不用管了,你就签字得了,我也没多问多想就签字了。我们过完户后,房子的买主去收拾房子,赵某某进不去屋了,拿着房照来找我们,我当时在厨房做饭,李某某在客厅跟赵某某解释的房照问题,我不知道他们之间怎么说的。后期我和李某某到赵某某家跟赵某某说我们饺子店生意还行,每天能进帐1000元左右,每月我们还你4000元。赵某某说可以,我允许你们三年内还齐,每月还4000元钱,这期间利息我不要了,一共还了3个月的,在第4个月时,还1000元,还差3000元钱,赵某某不同意,就把我们告了。我们卖房子的时候,我家购房合同还在赵某某那抵押,当时我问我丈夫购房合同还在赵某某那押着呢,李某某跟我说不让我管了,所以我就签字了。我不知道购房合同是假的。李某某和我姐夫邹**合伙投资了一个养鱼池,是我姐夫拿的钱,大约6万元钱左右,后期买鱼苗李某某也出了一部分钱,是2013年4月末开始的,今年是第三年,2013年秋天李某某跟我说养鱼池挣了1万多元钱。

4、证人韩**证实:李某某是我女婿,我家在伟业名城住,我是2010年买的房子,2011年入住的,这个房子是我小女儿韩*的,购房合同写的韩*名字。购房合同让韩某甲拿走了,不知道什么时间拿走的。我在蒙古艾里乡重字井村分的耕地,土地承包证,平时在韩某甲那放着。

5、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具体几月份就不记得了,我跟李*某说我银行贷款到期了,需要3万元钱,让他帮着我找人借点钱,李*某说有个女的往外抬钱,李*某领我去的商贸小区,李*某给那个女的打电话,让她到李*某家开的服装店去的,这个往出抬钱的女的是往商贸小区商户送邮包的,那个女的去了之后,李*某就把我介绍给那个女的了,说我是他同事,现在需要3万元钱,当时那个女的说是1万元钱一年利息是3000元,也就是年利3分,我也同意了,是我写的3万元钱欠条,签字也是我签的,担保人写的李*某。大约到2014年7、8月份的时候,我跟李*某说我把钱还给那个女的得了,李*某说不用还给那个女的,他去找那个女的把欠条拿回来,我跟他说完第二天的时候,李*某就把我给那个女的写的欠条给我拿回来了,当时我大约用那笔钱一年的时间了,我交给李*某4万元,还那个女的本金3万元钱,利息9000元钱,另外我还欠李*某1000多块钱,加一起正好4万元钱。

证人谭某某证实:我叫谭某某,别名谭*。2012年元旦,李*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商贸城开的童装店资金周转不开了,需要5万元钱,我跟他说需要东西作抵押,他就把他位于开发区假日新都B栋3单元602室的房子抵押给我了,当时我跟李*某签的楼房买卖协议,因为当时他那个房子也就能值10多万元钱,那个楼房他还有5万多元的贷款,所以我才跟他签署的买卖协议,还把那个楼房的黄皮商品房购房合同也抵押在我那了,到2014年3、4月份的时候,李*某就把他家楼房的钥匙给我了,大约到2014年6、7的时候,我去李*某家要钱,我就碰见一个女的,那个女的也说是来找李*某要钱,过了些天我又在假日新都小区李*某房子那碰见那个找李*某要钱的那个女的了,当时那个女的还说李*某把这个房子抵押给她了,我就跟那个女的说我这有购房合同,我们也有买卖协议,那个女的也说她有购房合同,也有欠条,我就跟那个女的说李*某是在你之前把这个房子卖给我了,她那个欠条是在我之后签的,有啥事我就让她联系李*某,跟我没有关系。到2014年8、9月份的时候,我给李*某打电话也打不通,我就找了一个开锁的把房门开开了,开开之后李*某家就已经不在那住了,我又换的房门锁,一直到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李*某也没把钱还给我,我就跟李*某说把这个楼房卖了,我先替他交的贷款,卖完楼房之后就把卖房钱给我,算是还我的钱,卖房子的时候李*某和他的媳妇韩某甲一直跟着了,签字过户了。卖房子之后把贷款钱给我了,把欠我的钱也给我了,到最后还有几千块钱没还给我呢。当时李*某和那个女的说话的内容意思就是李*某把这个房子也抵押给这个女的了,这个女的也是找他来要钱的。

证人李**证实:2013年秋天的时候,我在李**家吃饭,我说我要买房子没有钱付首付,需要5万元钱,李**说能帮我抬到钱,三分利息,我说那也行,这么的第二天李**给我打电话说抬钱的人要户口本,李**到我家松**学附近的一路站点给我打电话,我给他送过去的,过了两三天的时间,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跟他去取钱,我们俩就到了一个女的家里,李**给我介绍说这位大姐就是借我钱的,跟我说那个女的姓什么了,但是我现在不记得了她叫什么名字了,当时李**跟那个女的说就是我要买房子需要借5万元钱,三分利息,我当时和那个女的说这钱我要用几个月,用多长时间我给多久的利息,当时是用李**家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我给那个女的出的借条,李**担保的,我和李**拿完钱就离开了。我是2014年7月份的时候,我给李**65000元钱,李**把借条给我了,我拿到借条之后就撕了。在我借钱的时候,是李**把他家的土地使用证给那个女的了,具体我的户口本复印件给没给那个女的我不知道。

2012年12月30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宁**(镜)行罚决字〔2013〕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

9、2015年6月5日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证明:我单位未有叫李**的职工。

10、李**在假日新都小区B栋3单元6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赵某某与李**签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李大成户口本复印件两张,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吉JK5986奇瑞汽车行车证复印件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能证明被告人李**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抵押的情况。

前郭县公安局(前)公(文)鉴(印章)字〔2015〕010号鉴定文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盖有松原市永**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u0026rdquo;印章印模、陈**u0026rdquo;个人名章印模与松原市永**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模、陈**个人名章印章印模不相同。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赵某某的房照是假的。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1)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民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976年12月4日出生。

破案经过,前郭县水罐处职工李**,用开发区假日新都小区B栋3单元602室商品买卖合同作抵押,从赵某某处借款18万元,至今未还,经鉴定李**假日新都小区B栋3单元602室商品买卖合同系伪造。2015年6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举报称李**在宁江区自己家开的玺旺饺子馆内出现,我队民警到达饺子馆将犯罪嫌疑人李**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庭审查明,被告人诈骗数额为18万元,被告人用瑞虎车作价65000元,抵押给被害人,车在被害人处保管,又还现款13000元给被害人,这两笔款得到被害人认可,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返还赃款10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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