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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外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56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罪犯收支明细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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