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武犯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李*武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2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u0026amp;amp;nbsp;判u0026amp;amp;nbsp;长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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