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刘**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向中国**龙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XXXXXX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至2015年2月,该卡拖欠透支本金399714.54元,银行于2015年3月1日和2015年3月6日二次催收到持卡人刘**,该人仍不归还欠款,至案发时,该卡欠款仍未归还,并产生利息46031,31元,其他费用1088元。经侦查,刘**于2015年8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刘**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向中国**龙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XXXXXX的信用卡后,开卡后多次从该卡支取现金和刷卡消费,自2014年11月开始拖欠至2015年2月,欠本金399714.54元,截止2015年6月因透支而产生利息为46031.31元,其他费用为1088元。该行于2015年3月1日、3月6日、3月12日等超过二次以上多次催收到刘**本人,该人始终承诺还款,但至案发仍未归还欠款。经侦查,刘**于2015年8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银行报案材料:2015年6月18日,光**行报案称,该行信用卡用户刘**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399714.54元,经银行部门二次以上有效催收,至今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经侦查,2015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在哈尔**公司门前被抓获。

证据二、证人孙*的证言:他是青岛联信**尔滨分公司的法务人员,受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举报该行持卡人刘**恶意透支信用卡。2014年11月透支本金为399924.64元,该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2月27日、3月12日等二次以上有效催收,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至报案时共欠本金399714.54元。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都是刘**本人接听,该人称没有还款能力。工作人员还去过刘**登记的住宅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小区7号楼2单元403室没有找到刘**本人。工作人员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刘**称把自己办理的信用卡借给郭*,由郭*进行透支,郭*给其利息。

证据三、证人郭*的证言:刘**是他朋友刘**的父亲,是2003年认识的。他没有向刘**提供提供假房产证明和营业执照帮刘**申请办理信用卡,也没使用刘**信用卡透支并支付给刘**利息。他现因使用郑**的信用卡透支39多万元逾期未还被抓。

证据四、被告人刘**向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表、消费明细、对账单、本金核算表及逾期催收记录:刘**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2014年3月份刘**最后一次还款3000元后再无还款。刘**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多次从该信用卡内支取现金和刷卡消费,到2014年2月10日欠本金为39798.3元。该行于2014年1月28日、2月7日对刘**进行催收,刘**承诺还款。2014年6月25日、6月26日,刘**承诺称7月10日前保证还清。

证据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的身源,没有前科劣迹。

证据六、被告人刘**的供述:他是通过朋友认识的郭*,认识有七八年了,郭*是开小额公司。2012年7月,郭*帮他在光**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他把卡借给郭*放贷,郭*给他二分利息,但是郭*没给他写字据,他俩对放贷风险承担也没有约定。2012年9月,郭*领他去道外区的一家光**行申办的信用卡,在银行门口郭*给他提供的假房产证明和如意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假营业执照,信用卡的额度是40万元。在他把卡激活后和郭*就取了10多万元(12.5万元),之后他把钱和卡一并交给郭*用于放贷并收取利息,之后该卡就一直由郭*使用,2013年春节前郭*给了他12000元利息,只给他这一次,是事先打的电话然后送到他家门口。郭*跟他说放贷出去的钱没收回来,以后会给他补上。办卡时他在家种地,不忙了就出去打零工,月收入2000至3000元。2015年2月末,光**行开始向他催收,那几天银行给他连续打了很多次催款电话,他都称现在没钱正在凑,银行每次给他打过电话后他就打电话给郭*,让郭*还钱,还去郭*家和公司找郭*。他把卡借给郭*没有人能证实。郭*帮他办卡也没有人能证实。他向郭*催款也没有人能证实,他都是单独跟郭*谈的。他还去过郭*公司和郭*家找过,但是郭*一直敷衍,一直没还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且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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