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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u0026ldquo;中国明明商u0026rdquo;组织是以打造u0026ldquo;中华民族企业产品品牌最大的代理商u0026rdquo;为名义,通过收取环民入门费,让环民发展下线,以下线发展环民的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上线返利的非法传销组织。2013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在张**(另案处理)负责的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内担任无首,并出资购买传销活动所使用的电脑,负责填写司契单,期间该组织的参与人数为64人且层级为7级。2013年10月,被告人杨*领导、组织王**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无首发起成立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具体负责该组织的全面工作,在传销活动中负责收钱、登记环民、组织会通、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截止2014年6月21日该组织参与人数为66人且层级为6级。经侦查,被告人杨*于2014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辩称她在张**负责的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填写司契单,但没有发展下线。她负责的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发展的人数不到40人,公诉机关指控的66人有不少是重复的。其辩护人认为,2013年4月至8月杨*在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只是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发展任何人,不是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时段的人数不应计入杨*领导明明商的人数;不能简单相加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犯罪阶段的人数,应从明明商传销名单中减除不知情的人员;杨*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在张**(另案处理)负责的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内担任无首,并出资购买传销活动所使用的电脑,负责填写司契单,期间该组织的参与人数为45人且层级为7级。2013年10月,被告人杨*领导、组织王**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无首发起成立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具体负责该组织的全面工作,在传销活动中负责收钱、登记环民、组织会通、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截止2014年6月21日该组织参与人数为62人且层级为6级。经侦查,被告人杨*于2014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2014年8月5日**安部经**局在江苏南通如皋市召开u0026ldquo;明明商u0026rdquo;传销案件集群战役部署会精神,于2014年8月13日对明明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立案侦查。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在道外区宏伟路抓获。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杨*身源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明明商传销组织电子硬盘内数据:证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商会编号A001001001001;黑龙江省内各地原商会人数;无首及电脑操作员资料。黑龙江省哈尔滨原商会人数为144人。

证据四、汇款记录: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哈尔滨原商会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原商会给总部汇款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电子书证:哈尔滨市原商会层级图。

证据六、司契单目录及汇款明细:2013年1-12月哈尔滨原商会中国明明商发展环民司契单及汇款明细。

证据七、账目明细及原始票据:2013-2014年哈尔滨原商会活动账目明细及原始票据。

证据八、统计报表、汇款明细及司契单:杨*、王*乙2014年u0026ldquo;组环放卡u0026rdquo;统计报表,汇款明细及司契单。

证据九、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电子平台操作人员申请表及全省各地电子平台操作人员、明明商全国各地薪地详细地址。

证据十、杨*月金支出账务管理明细、东宁县薪地财务交接明细表:证明2011-2012年杨*月金支出账务管理明细及东宁县薪地财物交接明细表。

证据十一、月金发放统计表:2011-2012年全省月金发放统计表。

证据十二、杨*发展人员司契单:杨*2011年发展人员的司契单。

证据十三、归海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借助卡复印件:双鸭山、安达等地归海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借助卡复印件。

证据十四、司契单: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在明明商电子平台上打印的哈尔滨市明明商环民名单及人员层级列表,部分汇款单据扫描件。

证据十五、明明商网上通知。

证据十六、宣传资料:明明商宣传资料、具体活动原则。

证据十七、环民记载明细及统计表。

证据十八、组环名单及司契单:证明被告人杨**环名单及司契单。

证据十九、报送司契单及老环民名单:双城及黑河等地报送司契单及老环民名单。

证据二十、人数、人员名单:老环民录入人数、人员名单、老环民详细名单及司契单。

证据二十一、发展环民名单及司契单:被告人杨*2011发展环民名单及司契单。

证据二十二、环民名单及部分司契单:2013年被告人杨**环环民名单及部分司契单。

证据二十三、归海环民司契单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2011年至2012年黑龙江省内部分地区归海环民司契单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证据二十四、2013年明明商传销人员名单、2014年明明商传销人员名单、明明商传销人员重复录入名单:根据该名单2013年全年加入明明商的总人数为135人,其中2013年1月至3月加入该组织的人数为21人,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加入该组织的人数为72人,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加入该组织的人数为42人。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重复录入人员18人,故该阶段参与人数为54人。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加入人数为33人,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加入人数为42人,重复录入12人,故该阶段参与人数为63人。

证据二十五、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2015年10月29日,侦查员将王*甲口头传唤到经侦支队询问徐**参加明明商传销组织的经过,王*甲称,徐**是自愿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加入明明商的钱是徐**自己缴纳的,王*甲称徐**不能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王*甲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徐**的联系方式。2、2015年11月10日,侦查人员将王*丙(房**妻子)口头传唤到经侦支队询问其和房**参加明明商传销组织的经过,王*丙称房**因工作关系无法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房**加入明明商的情况她了解,房**参加明明商的事情经过和她一样。3、2015年10月29日王*甲被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王*甲称宋**是自愿加入明明商的,宋**跟她说过李*和徐*(宋**儿子和儿媳妇)本人均不知道加入明明商,都是宋**自己办理的,李*和徐*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王*甲没有将宋**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经工作调取出宋**的联系方式,但是电话已停机或无人接听。4、2015年11月11日,侦查人员与王**电话联系,该人称现在营口市工作居住,其父亲王**和其一起居住,他和王**未加入明明商,也没交钱,没参加过明明商的活动,是他母亲王*甲把他们加入的。

证据二十六、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014年9月9日侦查人员来到被告人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十一道**学家属楼3号楼1单元706室的住处,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依法搜查,并扣押搜查出的办公文件、档案、宣传资料、笔记本、账本、光盘、U盘、电脑主机、手提电脑、打印机等。

证据二十七、哈尔滨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在编号为u0026ldquo;2014091104u0026rdquo;的检材中提取固定文档文件791个,394MB;提取固定图像文件978个,832MB。在编号为u0026ldquo;2014091103u0026rdquo;的检材中提取固定文档文件726个,130MB;提取固定图像文件34125个,20.9GB;提取压缩文件558个,2.54GB。

证据二十八、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1年4月份他加入了明明商,到2011年11月末就不干了。2013年9月31日他重新参加明明商组织,发展了王**和刘**两个人加入明明商,他和王**讲的明明商的宣传内容,王**把4010元钱、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照片交给他,他把这些都交给杨*了。刘**是他领到杨*家的,杨*讲宣传内容,刘**把钱交给杨*了。2013年9月杨*让他担任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的无首,他同意了,杨*告诉他无首就是负责任,为环民服务。杨*组织了以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的名义开的新年联欢会,他参加了这次活动的筹备工作。他在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的工作就是开车拉着杨*和其他无首办事,采购办公用品,他和杨*、王*甲一起到教化广场买过两个打印机和一个电脑主机,是杨*花的钱。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的无首有他、杨*、姓田的女的,还有两个女的,不知道叫啥名。李*某是刘**的儿子,刘**用李*某的名字和身份证登记加入的明明商。马**和周**是他2011年加入明明商时发展的环民,周**已经死亡了。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明明商。

证据二十九、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她是2011年3月左右参加的明明商,2012年哈尔滨的明明商出事了,她不开资了(指月金),之后就没有再联系明明商的事。她第二次加入明明商是在2013年冬天,杨*在她的水果店里和她说现在明明商总部让大家归海,就是把以前老的环民的资料都重新登记,往总部传,杨*说她这里有地方给环民服务。服务人员有她,王*甲,杨*,梁某某,赵*,时间大约是2013年10月份左右,当时有几百人登记,有些是委托一个人带来好几份司契单。这些人主要是杨*通知来的,基本都是电话通知的。她们五个人负责登记,谁在谁就把信息登记上,复印扫描司契单和身份证,还有借记卡。登记后杨*就把资料拿到家里在往总部传。她的房子是每月800元是租来,她让杨*每月给400元,为此她和杨*吵了起来,杨*在2013年年底搬走了。她和杨*、梁某某三个人到工大教化电子大世界买了一个电脑主机,两个复印机,还有墨盒,插座,一箱打印纸,一个U盘,钱是她、王*甲、杨*、梁某某、赵*五个人均摊的钱,每个人拿了有400元左右,当时杨*说来登记归海的环民每个人交3元钱,收上钱以后在把均摊的钱给她们,她是后来向杨*要回来了这400元钱。她归海了,但是没有再发展其他人加入明明商,当时就是杨*和她说总部要求成立哈尔滨原商会,让她加入当无首,原商会的无首有她、王*甲、杨*、梁某某、赵*,杨*给环民服务的多,事情都是杨*说了算,其他人就是干活。杨*说每个月给开工资,叫服务月金。她一共开了两次工资,每次开500元钱。是明明商总部给打的,具体谁打的不知道。她们没有具体分工,都是什么都干。2013年年底她们在哈**师大南校区的美食园三楼开的联欢会,梁某某没有去,她们四个去了,当时挂了一个红色的横幅,写的什么记不住了。

证据三十、证人王**的证言:她是2011年5、6月份左右参加的明明商,发展了儿子王**、女儿王*丙俩个人,是她要的儿子、女儿的身份证复印件办到,钱也是她拿的,王**、王*丙本人都不知道。2012年哈尔滨的明明商被定为传销组织取缔了。2013年春天她遇见张**,在张**的宣传下,她到南岗区永和街60号左右的一个二楼住宅交钱,当时张**、李*、杨*、张**都在屋里,这些人她就认识杨*。她当时给了张**她的司契单和借助银行卡复印件,又交了弟弟高某某和弟媳妇张某某两个人的钱,高某某和张某某的身份证是她去妈妈家拿到的,照片是她到复印社弄的,她交的是现金,高某某和张某某的司契单是李*填写的,杨*给录入的。过了不长时间,张**让她当哈尔滨明明商总商委的无首,就是无首里的商爱,负责联系人加入明明商,要是有人来找不到地方,她负责接人。在这里是张**总负责,杨*负责电脑上传,李*负责宣传材料复印。新环民交的钱都交给张**,张**负责把钱交给总部。张**说当无首有好处,比环民挣钱多。当时她和张**、李*、杨*、张**五个人就是明明商哈尔滨总商委的无首,是由杨*通过电脑上传到总部备案的,我看杨*打开明明商总部的电脑平台里面显示她们五个是无首。她们五个当任无首之后,就成立了明明商哈尔滨总商委。买电脑、租房子的钱是她们五个人均摊的。在张**这里她又把王**、王*丙加入了明明商并且录入电子平台系统,2014年11月份被公安机关打击以后王**、王*丙才知道。她在张**这里发展了高*(她妹妹)、房**(她姑爷)、高某某(她弟弟)、刘**(张某某的儿子)、张某某(高某某的女朋友)、徐**(她朋友)、王**(她前夫)、王**(她儿子)、王*丙(她女儿)、宋**(她战友)、李*、徐*(宋**的儿子和儿媳),王*、赵**(她亲戚),这些人中宋**、李*、徐*的钱是自己交的,其他11个人的钱是她交的,每个人是4010元钱,合计44110元钱。她是分几个月交的钱,就是按照每个月递增交的钱。第一个月交了两份,第二个月交四份,以此类推。这11个人都不知道加入了明**组织,月金都发给她了,这些人没有发展下线。宋**是她的战友,她向宋**宣传的明**组织,李*和徐*是宋**的儿子和儿媳妇,三个人的钱都是宋**交的,李*和徐*现在都不知道。她在张**的哈尔滨总商委干到2013年的秋天,后来就是和杨*成立了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当时张**和杨*说总部要求成立哈尔滨原商会,让杨*负责组建。杨*找的她、田某某、梁某某、赵*,她们几个就是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的无首了。哈尔滨原商会是2013年秋天的事,地点在田某某位于南岗区宁江胡同的水果店里。当时就是杨*和她说,总部要求2011年的老**可以归海了,她们就在田某某那里收老**的司契单,收了有不少,具体数目不清楚。每份司契单收三元钱,收钱都登记,每天收完钱和司契单杨*都拿走。她们五个人谁去就帮忙收,但是杨*给环民服务的多,事情都是杨*说了算,其他人就是干活。这时她通知了朋友王*、付*、王**、郑*,复印了自己还有儿子王**、女儿王*丙2011年的司契单和借助银行卡。当时是全省的明明商老**都往这里交司契单,都是杨*打电话通知的,不知道杨*怎么得到的老**的号码。老**拿司契单来,她们五个人负责登记,复印扫描司契单和身份证和借记卡。登记后,杨*晚上就把资料拿到家里在往总部传。她们买了电脑、复印件、墨盒、插座、打印纸、U盘等,钱是均摊的,后来她向杨*要回来400元,其他人的钱也要回来了。哈尔滨原商会进行明明商传销活动和哈尔滨原商会的新年联欢会还有总部刘**等人来的花费都是由杨*整理记账的,这些花费都是有她参加花的钱,所以都有她的签名。2014年1月18日她和杨*、刘**清点的明明商环民归海收到的司契单总数为1135人。2013年7月27日在永兴度假村的会通她也参加了,是杨*通知她去的,她负责接人。明明商电子平台里哈尔滨原商会新环民的数据是在张**那里的新环民录入电脑一部分,后来杨*成立了哈尔滨原商会,就把张**那里的环民电脑资料都转到杨*组织的哈尔滨原商会这个电脑平台,明明商电子平台的数据最后就是这样形成的。明明商电子平台里的老**的资料都是哈尔滨原商会成立以后,杨*和她们几个无首收集老**资料录入的,她们在张**那里没有进行老**归海录入电子平台的传销活动。

证据三十一、证人王**的证言:2011年11月他妈妈杨*向他要身份证并拿回表让他签字,告诉他这是国家性质的银行。后来他知道这是传销性质的组织,钱是杨*帮他交的,他没有发展下线,也没有收到返钱,家里的电脑扫描复印一体机是杨*2014年年初买的,杨*用台式电脑进行明明商的传销活动。他没有参与明明商的活动,不清楚杨*参加过什么活动,2014年年初开始在他现在的住址杨*经常和五六个人开会,人员不固定,开会的具体内容就是说明明商的事。

证据三十二、证人刘**的证言:田某某是他母亲,他没有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这次公安机关找田某某时,田某某才和他说把他也加入明明商成为环民了。他把身份证放在家里,应该是田某某拿的,他没有交钱,钱是田某某交的,田某某没有告诉他什么时间把他加入了明明商,他没有参加明明商的传销活动。

证据三十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她没有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不知道自己是环民,也不知道为什么加入。这次公安机关找王*甲时,王*甲才和她说其把她也加入了明明商的环民了,是王*甲私自拿的她的身份证办理的,她没有交钱,王*甲告诉她钱是其自己交的,王*甲说交了4010元钱。她没参加明明商的传销活动。

证据三十四、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他和王*甲是同母异父的姐弟。他没有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不知道自己是环民,这次公安机关找王*甲时,王*甲才和他说把他也加入了明明商的环民了。他把身份证放在家里,是王*甲私自拿他的身份证办理的。他没有交钱,王*甲说其交了4010元钱。

证据三十五、证人王**的证言:王**系王*甲女儿,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一致。还证实王**、王**、房泽龙也不知道自己被王*甲加入了明明商。

证据三十六、证人刘*甲的证言:刘*甲系张某某儿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一致。

证据三十七、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她是被告人杨*的妹妹。她没有加入过明明商,应该是杨*把她加入的,因为杨*跟她借过身份证,她没从明明商领过钱,也没参加过明明商的活动。杨*还把她哥哥杨*、嫂子孙**、外甥王*乙也加入了明明商。杨*、孙**本人也不知情。

证据三十八、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一致。

证据三十九、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是刘**的儿子,有加入过明明商,应该是刘**把她加入的,没从明明商领过钱,也没参加过明明商的活动。

证据四十、被告人杨*的供述:她是2011年加入明明商的,当时拿着7个亲属的证件私自将他们发展成环民,在加入的第四个月开始帮助填司契单,后来因王**将钱挥霍u0026ldquo;明明商u0026rdquo;黄了。

2013年3月份,她听说明明商的环民都在归海就去登记了,过了半个月左右,给她登记的李*找她让她用电脑输入司契单并将司契单上报总部,但不给报酬,她同意了,报单的电脑是她、张**、李*、王**、张**每人出400元购买的,她们五个人就是明明商黑龙**总商委的无首,报单的电脑放在人和街49号一处租来的民房内,张**是总负责,并负责收钱和汇款,她和李*负责电脑上传、填写司契单,王**和张**负责宣传争取新环民加入,她担任明明商黑龙**总商委的无首时间是2013年4月份左右。2013年8月张**把她撵出来,让她成立哈尔滨原商会,她找的王**、赵*、田某某、梁某某,她们是哈尔滨原商会无首,无首的分工是随便写的。2013年10月份之前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和明明商黑龙**总商委是上下级关系,2013年10月至今二者脱离关系。2013年10月份哈尔滨原商会开始正式运作,2013年10月至12月在田某某租的房子办公,2014年开始在她家办公,2014年1月份以后,梁某某等四人因为不开支都不干了,哈尔滨明明商从2013年10月至今共有环民40多人,具体人数以明明商系统人数为准。收的司契单上传一半左右,她家里除了司契单还有宣传资料、关于明明商活动的账本、光盘、几本明明商传销的书。宣传资料是总部在2013年底或者2014年年初邮来的,她把这些资料都发给佳木斯和尚志的原商会了。2013年7月27日受总部通知她在永**假村组织过一次会通,参加的人是东北地区的环民。2013年底她组织召开了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的2013年联欢会,并在开幕式上讲话,讲的是明明商的发展前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杨*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13年4月至8月杨*在张**负责的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内担任无首,期间该组织的参与人数为54人,其中高某某、张某某、刘**、杨某某、王**、王**、孙某某、杨*、王**等9人不知情,不应计算在参与人数中;2013年10月2014年至6月21日杨*领导、组织王**等人担任无首发起成立明明商哈尔滨原商会,期间该组织的参与人数为63人,其中李某某不知情,不应计算在参与人数中。故杨*在以上两个阶段组织、领导的参与人数共计107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杨*在2013年4月至8月期间在张**负责的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内担任无首,并出资购买传销活动所使用的电脑,负责填写司契单,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职责,该期间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对杨*辩护人提出的杨*在明明商黑龙江省哈尔滨总商委只是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发展任何人,不是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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