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于2013年4月28日向中**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将其激活后开始使用。自2014年5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该卡已拖欠本金为38824.57元,中**行于2014年5月14日、5月19日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吕*仍不还款。发卡银行于2014年8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吕*于2015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吕*于2015年10月16日将欠款全部还清。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报案书、办卡申请材料、对账单、交易明细、本金合计表、催收记录、结清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