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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琨、被告人陈*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陈*来向兴**行提交假房产证和虚构工资收入,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xxxxxx的信用卡,使用该卡多次透支、消费至2011年5月11日透支本金15469元。经发卡银行于2011年7月13日、7月20日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款并改变联系方式。2015年6月19日发卡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4日陈*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次日陈*来将银行欠款全部结清。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报案书、办卡申请材料、对账单、交易明细、本金合计表、催收记录、结清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陈*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来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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