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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孙**承接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格公司)的工程。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孙**施工完成后因无法提供发票,便通过广告联系哈尔滨**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司)代开7张通用机打发票,向品格公司谎称自己挂靠在曲**司,并将7张虚开的发票交给品格公司冲抵账,7张发票金额为63万元,税额21168元。孙**于2015年1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户籍证明、哈尔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哈尔滨**发有限公司虚开的通用机打发票7张、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黑中会监字[2015]第4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孙**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孙**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税款人民币21168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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