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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张**向中国农业银**行东风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04627091)。2012年3月5日,张**开始以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截止2014年12月12日,张**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9404.35元。经发卡银行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张**在天津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中国农**卡申请表;中**银行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表;催款材料;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农业银行透支的银行款人民币29940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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