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银行、平**行等九家银行共计申领了九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李**使用上述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进行消费、取现,截止2015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7140.19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李**使用中**银行信用卡(卡*为62×××01)透支本金人民币2733.38元;使用平**行信用卡(卡*为62×××86)透支本金人民币18970.88元;使用中**行信用卡(卡*为40×××30)透支本金人民币7590.55元;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卡*为45×××30)透支本金人民币33932.36元;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卡*为45×××07)透支本金人民币15329.72元;使用广**行信用卡(卡*为62×××29)透支本金人民币18318.6元;使用华**行信用卡(卡*为62×××12)透支本金人民币9682.7元;使用上海**银行信用卡(卡*为62×××94)透支本金人民币16612元;使用上**行信用卡(卡*为62×××12)透支本金人民币23970元。

2015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陆*、郝**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申领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被害单位中**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38元;退赔平安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8970.88元;退赔中**行经济损失人民币7590.55元;退赔交**行经济损失人民币33932.36元;退赔招商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5329.72元;退赔广**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8318.6元;退赔华**行经济损失人民币9682.7元;退赔上海**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6612元;退赔上**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3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