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4)赣刑初字第005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人潘某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刑初字第005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