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孙*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孙*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甲未经许可,非法制作游戏“部落冲突”的外挂程序“鼎鼎机器人”,并将该程序交由被告人孙*甲放在其淘宝网店,以50元至740元不等的价格,以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的形式进行销售。截止2014年12月23日,该店铺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17721.74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修改“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程序,可以改变“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过程及结果。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孙**非法发行互联网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孙*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甲未经许可,非法制作游戏“部落冲突”的外挂程序“鼎鼎机器人”,并将该程序交由被告人孙*甲放在其淘宝网店,以50元至740元不等的价格,以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的形式进行销售。截止2014年12月23日,该店铺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0余万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修改“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程序,可以改变“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过程及结果。

案发后,被告人王**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并退出非法收入5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孙*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收入4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孙*甲庭前供述,证人王**、刘*、孙*乙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远程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缴款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孙*甲违法国家规定,销售游戏外挂程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孙*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孙*甲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结合其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