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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倪**向招商**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使用,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从2014年9月起,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倪**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3,248.1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0年12月,被告人倪**从中国农业**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使用,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从2014年3月起,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倪**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31,383.53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倪**向兴业**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使用,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从2013年11月起,经兴**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倪**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28,725.68元。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倪**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归还农业银行透支本金28,000元,尚欠农业银行3,383.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账单查询、催收记录,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资料、交易明细、信用卡(恶意)透支户台账、催收函及邮寄清单、上门催收未果说明及照片,兴**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倪**向被害单位招**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四十八元一角九分,向被害单位中国农**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退赔人民币三千三百八十三元五角三分,向被害单位兴业**限公司退赔人民币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五元六角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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