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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魏*志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魏**向中国工商**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该2张信用卡系主卡与附属卡的关系)并使用,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从2014年6月起,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魏**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335,903.58元。

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魏荣志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荣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清账通知书、邮寄清单、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向被害单位中国工**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退赔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九百零三元五角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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