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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陈**从中国工商**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得1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39,600余元。2013年8月起,工商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陈**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在本市闵行区九星建材市场内星富支街4幢103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清帐通知书、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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