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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察员院检察员陈*、被告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下旬,被告人谢*以帮助洪潮注销信用卡为由拿到了洪潮的广**行信用卡和身份证复印件。谢*未将该信用卡注销,并冒用洪潮身份将该信用卡的绑定手机号码修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通过客服重置该信用卡密码。之后,谢*持该卡透支消费25000余元,期间为正常使用该卡已还款10000余元。至2014年11月25日止,该卡尚有15000元未还。

2014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谢*被洪潮扭送至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案发后,谢*已悉数归还银行本金、利息等。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潮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对账单、办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人员名单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谢*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谢*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信用卡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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