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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等于2013年5月从中国**南分行申领信用卡(卡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5),于2013年6月开始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由于被告人张*等到期未能归还透支款项,中国**南分行多次进行催收,截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等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为113058.33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等于2013年5月从中国**南分行申领信用卡(卡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5),于2013年6月开始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由于被告人张*等到期未能归还透支款项,中国**南分行多次进行催收,截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等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为113058.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等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账单,信用卡申领资料,催收材料;报案材料,补充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等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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