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当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9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蚌**狱提出,罪犯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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