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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69号起诉书、镜检刑追诉(2015)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孙*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平及其辩护人王**、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4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借款本金的2%至3%支付月利息。被告人孙**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借与汪**、施某某等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借款本金的3.8%至5%的月利息。截止案发,被告人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727万元,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1093余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1634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张*甲分三次借款共计34万元,支付利息13.25万元。

2、2010年10月至2012年初,被告人孙**多次向被害人汪**借款共计120万元,支付利息约40万元,归还本金68万元。

3、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项某甲借款共计86万元,支付利息34万元。

4、2011年6、7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项某乙借款共计9万元,支付利息1.52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

5、2011年1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项某丙借款16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归还本金1万元。

6、2011年1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22万元,支付利息1.32万元。

7、2011年1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郭某某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202万元。

8、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周**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5.6万元。

9、2011年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周**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归还本金30万元。

10、2011年6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毛某某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归还本金21万元。

11、2010年年底至2011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樊**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

12、2011年9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樊*乙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0.28万元。

13、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吕某某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2.3万元。

14、201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许**借款47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

15、201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贺某某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2.9万元。

16、2010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茅某某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1万元。

17、2011年5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梅某某借款6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

18、201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43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归还本金8万元。

19、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李*甲借款14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

20、2011年10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柯某某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4万元。

21、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张**借款408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

22、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2.4万元。归还本金21万元。

23、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李*乙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1.9万元。

24、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5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归还本金5万元。

25、2009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方某某借款103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

26、2010年7月开始,被告人孙**陆续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80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归还本金16万元。

27、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陈*借款9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归还本金20万元。

28、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许**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归还本金50万元。

29、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57万元,支付利息1.7万元,归还本金4.8万元。

30、2010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杜某某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归还本金5万元。

31、2012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汪**借款7万元,支付利息0.72万元。

32、2011年8、9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胡**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归还本金1.95万元。

33、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2.75万元。

34、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花某某借款270万元,被告人孙**已将其位于本市殷家山花园小区1-02-3号门面房过户给被害人花某某(在花某某丈夫赵**名下)。

35、2012年3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5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

36、2009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张**借款85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归还本金9.2万元。

37、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汪**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0.66万元,归还本金1.84万元。

38、2011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韩**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归还本金0.03万元。

39、2011年10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韩**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

40、2012年4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韩**借款5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

41、2010年7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韩**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

42、2011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周*借款12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

43、2011年8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12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归还本金3万元。

44、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孙**向被害人胡**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

45、2008年9月,被告人孙**向被害人伍某某借款5万元,归还本金0.5万元。

46、2010年开始,被告人孙**多次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共计51万元,归还本金10万元。

47、2010年开始,被告人孙**多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共计81万元。

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孙**在江苏省吴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孙**和其丈夫汤*名下的位于本市新安花园一期房屋、位于本市中西友好花园房屋以及孙**在惠州市**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五个豪华贵族型公墓(H1-07831、H1-07832、H1-07833、H1-07834、H1-07835)、十个普通型公墓(TGD-001160-TGD-0011609)。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汪**、项某甲、项某乙、项**、苏某某、郭某某、周**、毛某某、樊**、范某某、吕某某、许**、贺某某、茅某某、梅某某、唐某某、李**、柯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中**银行批准,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27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被害人本金和利息,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保障国家的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孙*平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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