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安**埠监狱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自服刑以来获得表扬一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安徽省蚌埠监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