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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刘*35000元,后将该款挥霍一空。

2、2014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以未登记注册的“展程装饰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二人分别签订了房屋装饰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总额及支付时间,在沈某某、杨某某分别支付了50000元、39600元的装修款后,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骗取沈某某5000元、杨某某20000元现金,后逃匿。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沈某某、杨某某报案与陈述、收条、收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人李*、周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35000元,数额较大;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段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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