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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郭*在本市禹会区胜利西路u0026amp;amp;ldquo;友谊汽车租赁u0026amp;amp;rdquo;公司内,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从车主朱**租用帕萨特轿车一辆。次日,为偿还本人债务,郭*指使他人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李*,得款人民币3万元,后郭*潜逃。经鉴定,该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6.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轿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郭*在本市禹会区胜利西路u0026amp;amp;ldquo;友谊汽车租赁u0026amp;amp;rdquo;公司内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从车主朱**租赁一辆帕萨特牌轿车。次日,为偿还本人债务,郭*指使他人冒充轿车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李*,得款人民币3万元,后郭*潜逃。2012年8月15日,经蚌埠市**证中心鉴定,该辆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2011年5月30日,朱*诉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李*返还涉案的帕萨特牌轿车,经法院主持调解,李*于2011年6月20日将所涉车辆返还给朱*。2015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郭*在合肥市新站区一超市门口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临时羁押证明,(2011)怀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及李*、朱*出具的证明,借条,协议书,机动车登记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及注册登记信息,报案材料,蚌**(2012)2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朱*、李*、周*、杨*证言,被告人郭*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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