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郎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宣判后,尹**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9日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2)宣中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蚌**狱提出,罪犯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