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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初,被告人胡*租赁了本市蜀山区华地学府名都小区9幢906室,后伪造了一张名为“田**”的居民身份证和一份华地学府名都9幢906室的房产证,冒充该房的业主,意图实施诈骗。

2015年5月17日,胡*与被害人孙*签订了该房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孙*以128万元购买该房,并在当天以现金7万元和理财产品11万元向胡*支付18万元的房产申报价格差额款。

合同签订后,孙*当场向胡*支付了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胡*遂要求孙*交付18万元差额款,后胡*被发现并非真实房主,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胡*抓获归案。

经鉴定,胡*持有的名为“田**”的居民身份证和华地学府名都9幢906室的房产证均系伪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登记簿,收条,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身份证、房产证真伪鉴定书,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主体,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与他人签订合同,意欲骗取他人财物19万元,其中1万元既遂,18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胡*来到本市蜀山区华地学府名都小区的阳光驿站,租下该小区9幢906室并取得房屋钥匙。随后,胡*找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张名为“田**”的居民身份证和一份华地学府名都9幢906室的房产证。

2015年5月14日,胡*来到位于本市蜀山区西环中心广场的安择园房产中介,自称是学府名都9幢906室的户主田**,要求将该室出租或出售。2015年5月17日上午,胡*与被害人孙*在安择园房产中介经理杨*的主持下,签订了学府名都9幢906室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孙*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学府名都9幢906室,其中房款申报价90万元,另有房产申报价差额款18万元,将在合同签订三日内,由孙*向胡*支付,余下房产申报价差额款20万元待产权证明下发之后由孙*支付给胡*。

合同签订后,孙*当场向胡*支付了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胡*随后要求孙*于当天支付申报价差额款18万元,安择园房产中介经理杨*予以劝阻,建议孙*在调取原始产权档案后再行支付。

当日下午,被告人胡*与孙*、杨*一起去巢湖查询孙*在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情况。在返程途中,杨*得知胡*并非真实房主,遂在高速出口处停车报警并从胡*处索要回1万元定金。胡*在得知杨*报警后,在金寨路高速出口处等待警察到来,后被警察带回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经安徽省**证制作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所使用的名为“田**”的居民身份证系假证;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胡*使用的华地学府名都9幢906室房产证上的“合肥市房**办证交易中心”的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登记簿,收条,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身份证、房产证真伪鉴定书,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名义,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意欲骗取被害人钱款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过程中,其中有17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胡*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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