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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9日、9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工商**尤溪支行申办了卡号分别为6222105503062651(额度为5000元)、6222305503323265(额度为15000元)、4270208300038936(额度为10000元)、370247330016436(额度为5000元)、5309900031123134(额度为5000元)的五张牡丹信用卡。在申办成功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12月30日,卡号为622210550306265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58.67元,卡号为6222305503323265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203.4元,卡号为427020830003893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329.29元,卡号为37024733001643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201.06元,卡号为530990003112313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55.96元,五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4649.01元。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逾期后离开尤溪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3年7月22日、11月10日、2014年5月29日、6月4日、6月30日,中国工商**尤溪支行多次以信函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催收透支的款项,但被告人陈某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3日、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尤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工商银**尤溪支行报案书、中国工商银**尤溪支行出具的本金结清证明书、信用卡申请表、中**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工商银行牡丹卡存款单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464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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