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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从2015年7月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从七十八期至九十一期共计接受他人买码数额60400元。其中,樊**在被告人吴某某处买码46000元,樊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处买码14000元。戴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处买码100元,余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处买码300元。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某、余某某、卢某某、樊某某、樊**的证言,六合彩码单,勘验笔录,无犯罪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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