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钢城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莱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1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至2023年8月1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陈**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2.7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2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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