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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3年1月11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积分83.0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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