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12)天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2012年11月2日起入监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马*,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91.7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缴纳罚金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庭审中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预交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