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岱刑初字第73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泰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张**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张**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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