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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万元。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2月6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刘**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狱指派报请人吕**,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80.9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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